时间:2022-05-0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次
一、新修订《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下简称《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条例》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之一,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可以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使我们的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条例》将人道主义精神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并在具体条款中予以明确,形成了一系列机制、制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条例》就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
二是《条例》是《民法典》时代下对全省红十字事业的准确定位。《民法典》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我们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了立法目的。这就为在红十字工作中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条例》修订中,我们还将《民法典》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精神纳入了《条例》。《条例》不仅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摆在首位,而且将依法保护人格尊严设定为红会的职能职责。
三是《条例》对全省红十字体系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2020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2021年10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红十字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明确了全省红十字会改革目标及措施、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能职责。《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创设了一系列机制、制度,从立法层面为四川省红十字会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四是《条例》对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红会的工作环境、任务、对象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前所未有。一方面,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变局,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经过抗击新冠疫情的重大斗争,“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成为社会共识。
我们要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切实解决制约和影响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摒弃了原《实施办法》不分章节的立法结构,借鉴《红会法》的立法模式,设有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52条。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重点修改内容:
(一)名称修改,法规名称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修改为《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
解读:《实施办法》只是对某一部法律的实施作出具体的、补充的规范,属于“补丁型”立法,而《条例》则不同,它可以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2.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解读:明确了地方红会与总会的关系;明确了地方红十字会的主体性质;明确了红会的政治原则;明确了红会的工作原则。
3.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解读:为了将各级人民政府对红会给予的支持和资助落到实处,本条特增加规定,将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第二章 组织
4.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依法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立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解读:在立法层面为红十字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四)第三章 职责
5.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红十字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建立救援队伍,依法参与救援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
解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从最低处着手、往最坏处准备、向最好处努力,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高度警惕和防范化解突发事件的风险挑战。
6.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卫生健康等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交通运输、采矿、旅游、建筑、电力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及教育、体育、医疗、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培训救护员。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态化应急救护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公共文化设施、交通运输枢纽以及人口密集的商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培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
解读: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的制度。
7.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人道救助机制,畅通救助渠道,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道救助等工作。
解读:红十字会不仅仅是自己开展救助活动,更大的功能在于凝聚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去开展救助活动。
8.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与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设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发展红十字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志愿者注册、培训和管理,组织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对红十字会志愿服务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规范以及志愿者的权益保护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五)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9.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和仓储、运输等服务,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的货币性捐赠,以红十字会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以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的,红十字会可以向其开具接受函。接受函的格式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制定。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本条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范围及捐赠票据的开具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10.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时,不得附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约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化名。
解读:本条是在《慈善法》的基础上,对捐赠条件、受益人指定、捐赠物资等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11.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当地人道需求制定接受捐赠目录,载明接受捐赠的财产种类、服务类型和要求,引导捐赠人按照捐赠目录进行捐赠。
解读:本条结合实际需求赋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制定接受捐赠目录的权利,通过明确急需的捐赠财产种类、服务类型和具体要求,引导捐赠人进行捐赠,从而提高捐赠财产和服务的效益。
12.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财产捐赠后,应当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无明确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人道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捐赠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并在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方可实施。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解读:本条对捐赠财产用途改变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六)第五章 保障措施
13.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解读:本条强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七)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解读:在《红十字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